委托时间:2007年10月21日
案由:公众责任险
案件背景:2007年10月20日21时,驾驶员张某驾驶鲁AXXX号车,沿石家庄石黄高速从西古城入口上高速,进行物流运输预行往山东。在车行驶至东三环附近,车厢内失火。
案件摘要:我司于接到某保险公司之委托,对现场进行了查勘。车尾部因受到明火燃烧后铁皮已经严重变形开裂,车厢内部电源开关、线路、灯泡照明装置,也被烧焦烧毁。次日我司人员与多方共同对受损货物进行清点,主要受损物品为儿童服饰、成人服饰、棉拖鞋、男士皮鞋、雨鞋、书籍、棉被、装饰材料、工具和电子产品等几大类别,其中大部分因烧焦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少量无损及损失不明显的货物被发货人收回,其余物品被水浸泡和烟熏,比较严重。
公估结论:此次事故,从受损物品来看,大多属于电器类、服装类、针织品类、橡胶类等易燃物品。一旦失火,会迅速蔓延,造成巨大损失。又因以上物品在施救中被水浸泡后也会影响其使用价值。我司公估人认为应给予一定的清理补偿费用。此货物委托人均属于个体经营性质,与当地物流行业没有签订合同,故对于本次托运过程,双方均没有正式合同,即使是简单托运受理凭证也是事后提供,因此发票项目与实际物品损失名称不能完全一致。特别是一部分托运物品已经在火灾中完全烧毁,事实上已经无法取证。
根据以上特殊情况,我司公估人对现场清点中的损失物品进行了核对和市场询价,结合实际情况,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79,06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