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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两家不同公估结果的鉴定

    发布时间:2017-07-28 09:56:47

     对两家公估具有不同意见的保险事故的鉴定
     
    【案例简介】
         据被保险人张某称,2013年某日张某驾驶红岩自卸汽车在河北保定某矿山山顶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下山,当时山坡陡峭车速较快,张某由二档换一档未成功后采取刹车,发现刹车失灵,紧急情况下张某弃车逃生,造成张某左脚软组织损伤,红岩车坠入山下。



    2014年10月公估人接到委托后,在委托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对事故当事人张某进行询问。询问了解到,本案红岩车并非购买所得,是朋友胡某抵债所得,公估人向 其索要胡某联系方式和抵债协议等资料,当事人含糊不清未能提供。经查勘,红岩车坠落于山坡,驾驶室与底盘已经分体,损失较重。本案出险路况为S型山坡路段,路宽约4.5米,当事人采取左侧跳车,红岩车直线坠入山下。现场发现本案红岩车看守人员,公估人向其做询问了解到,本案红岩车并没有专职人员看守,所见看守人主要负责山上石厂安全,在工作之余顺便对本案事故车进行看守。并且张某从未付给过看护人员工资,也无雇佣协议及相关口头承诺。
    【焦点问题】
    一、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疑点,对标的车专职人员看守这一描述并无其人。
    二、事故发生时间相隔久远,第一现场已灭失。
    三、本案驾驶员有无跳车逃生时间。
    【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距公估人查勘时间相隔久远(近1年零5个月),第一现场已灭失。故公估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质证资料中进行判断。质证材料中共有两个结论相反的公估报告,公估人对事故后两家公估公司出具的两份报告进行逐一分析:
    1、A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
    本案发生后, 2013年6月30日A公估公司受××保险公司委托首次查勘现场,对第一现场进行了测量记录,并对事故当事人张某做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事发时张某驾驶红岩车从山上装载石头,下山车速为每小时10公里以上,途中降挡地点距坠崖地点20.1米,跳车落地地点距红岩车坠崖地点仅为1.7米。A公估公司根据上述数据进行分析,车速按每小时10公里计算,得出事故车每秒行驶距离为2.78米。驾驶员从采取措施至跳车落地,车辆行驶距离为18.4米(20.1-1.7=18.4),耗时为6.6秒。驾驶员采取的措施有:降挡(失败)→踩刹车(失败)→跳车,经模拟实验,以上措施需7.3秒,因此A公估公司推测驾驶员跳车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况且,跳车后,由于惯性,驾驶员至少还需2-3米的距离才能停止。综合以上推算,A公估公司判定本案驾驶员无跳车时间。对本案的真实性提出怀疑。
    2、B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
    B公估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对本案进行勘察,距事故发生时过了3个月。也对现场进行了测量记录,对当事人张某也做了询问笔录。报告称,出险地为盘山路,从起始下坡至车辆翻落地点共经两个弯道。其中,第一个弯道a点距第二弯道b点为40米,b点距坠崖点为20米。笔录中,张某以慌张为由回避了车辆行驶速度、采取措施的位置等问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降挡地点,B公估公司按照两个补救距离进行推测。
    首先,按照b点20米补救距离计算,按照此距离B公估公司推测本案不排除司机跳车成功,但是并未提出明确的数据分析。然后,按照当事人自述的b点60米补救距离计算,推测当事人有足够时间跳车。
    B公估公司按照两个补救距离进行推测,采用b点20米补救距离推算当事人跳车逃生概率较低,况且缺少数据支持。如按照a点60米补救距离推算,当事人完全有时间采取其它多种措施自救,首先不会想到最危险的跳车方式。公估人认为a公估公司询问笔录为本案首次询问证据,真实性较高,补救时间计算客观公正。结合公估人现场勘查结果,公估人认为本案司机无跳车逃生时间。
    【处理结果】
     整个调查过程中,公估公司严格遵照保险人委托规定,遵循公估人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原则,公估人结合查勘结果,通过对A、B公估公司公估报告进行分析,此事故是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分析结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本案中,通过公估师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以被保险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为突破口,通过详细得对前两个公估公司公估报告的分析,最终核查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的意图。
    就本案来看,公估公司对事故核查过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本案先前有两家公估公司参与了保险公估,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再一次提醒我们,在进行保险公估过程中,切实做到对保险当事人负责,对公估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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