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3年7月份,某风电场一期风机报故障停机,后经风机厂家人员检查、判断,发现发电机轴承振动大,导致大部件损坏,需要进行大部件更换。由于现场缺少备件,等待维修。
【焦点问题】
1、保险责任是否明确
根据风电厂家分析,“发电机轴卡死现场分析主要原因为发电机内部线圈异常或烧毁导致。线圈烧毁主要原因为发电机生产工艺存在技术问题。”
公估人分析,出险的直接原因是轴承质量不良,经重载运行,远未到轴承应该达到的使用寿命就出现磨损。轴承的磨损造成电机转子在运行中产生振动,使得情况进一步恶化,振动会逐步增大。电机转子的振动使得输出电压产生高次谐波,高次谐波在输出电压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大,对变频器的工作状态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严重时会造成变频器的损坏。
根据保单分析,本案出险设备属于厂家质保范围,因此我司认为保单责任不成立,故本案机损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制造商责任条款约定,公估人认为本案受损设备在质保期范围,损失由厂家承担,但不影响被保险人毛利润损失在本保单索赔的有效性。
【解决思路及过程】
接到报案后,我司公估师第一时间组成查勘小组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在现场发现风机已经复完毕并网发电,正常运转,DCS中控记录与手工运行日志记载相吻合,调取DCS中控记录显示该风机2013年7月3日出现发电机轴承故障后停止发电直至2013年8月16日恢复发电。
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发生部分毛利润损失时,标准营业收入按受损风机或受影响风机周边未发生保险事故的相同型号或相近型号正常运营且有正常记录的风机,在损失期间的营业收入进行核算。赔偿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仅指受损或受影响的风机在赔偿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赔偿”本案营业中断,造成营业收入损失计算如下:
根据被保险人DCS记录仪和手工记录显示,被保险人风机出现发电机轴承故障后停止发电直至恢复发电,营业中断共计45天。赔偿期共计45天,根据相近风机发电量确定本次该风机的发电量,结合河北省物价局批复的电价确定该风机营业收入损失。
营业收入损失:赔偿期间标准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实际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增加的经营费用
【处理结果】
此次事故机损险保单责任不成立,保险人应不负责赔偿,但不影响被保险人毛利润损失在本保单索赔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