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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简介


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2004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估机构,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及相关业务,公司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为省内多家保险公司(人保、永安、大地、平安、华泰、中华联合等)提供了车险、财产险、责任险、建工一切险等多种保险的风险评估、价值评估、现场查勘、损失鉴定、协助理赔业务。业务涵盖了交通运输、建筑工程、五金矿产、房地产、电子、电器、通讯设备、电力、纺织、医疗设备、机械设备、光学、热学、化工、环保、海事、船舶等行业在内的专业服务。目前华泰、天平两家保险公司已经将部分地区的理赔业务工作完全委托我公司来做,而且我公司还是河北交警总队高速车险查勘、定损指定单位(2004年3月备案)。到目前为止我公司已经拥有了一支专业门类广、经验丰富、素质高、业务精的保险公估师队伍。在广大客户的心目中建立起了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立、公平、公正、高水准的良好信誉。目前我公司发展稳定,管理体制完善。以人力资源培养与市场扩张为基础,初步形成了以石家庄为核心,辐射全国的公估网络。公司已在山西、唐山等地建立了公估业务网点并开展公估理赔服务。正在积极筹建保定、邯郸、沧州等网点。我公司热诚的希望与广大客户、海内外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社会各界精诚合作、共同发展,我们将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我们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和真实凭证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定;并在长期保险公估实践中始终坚持“科学、独立、公正”的公估原则,专业化、个性化地为您提供高质量的公估服务,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创一流保险公估品牌,树一流保险公估服务是我公司追求的目标!

1、公估的概念解释

公估也被称为评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公正评估与评审的意思。当公估的服务对象为保险时即为保险公估。确切地说,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或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向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

2、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估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业批准的并经注册地工商局审批的具有法定资格专业从事保险核准范围内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的取得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法人资格,而其进行鉴定时所取得的权利首先是基于保险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即其法律上的权利从而取得《民法》和《合同法》上的合法地位。

3、保险公估人法律地位的形成
保险公估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及保险法律规范确认或调整而形成保险当事人与保险公估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对于保险公估人的法律问题,从“法”的角度予以认定。《规定》总则第1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明确提出《规定》从属于《保险法》,是对《保险法》的补充和完善,从而确定其所为行为的有效性。

4、保险公估的需求
根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根据本条规定,当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理赔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承担 责任、划清除外责任,并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不查明这些情况,保险人无法进行合理的赔付。这也就为保险公估人提供广泛的市场需求。

5、保险公估关系的建立

根据《保险法》第123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根据本条款规定: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者鉴定。二、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三、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四、必须通过委托合同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以明确双方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6、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
根据《保险法》第123条,“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本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和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7、保险公估引入的意义

1)提升了保险公司公平、公正的形象及品牌价值。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其公平、公正、公开的身份和做法,有利于满足客户对公平、公正理赔的心理需求,提高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从而提升了保险公司公平、公正形象及品牌价值。

2)利于缓解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来自于理赔中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和损失额的确定,公估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有利于缓解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保险公司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使保险公司顺利理赔。

3)强化了证据法律效力,为保险公司准确理赔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4)有利于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由于保险公司不必承担查勘、理赔人员薪酬等开支,只需要按案件数支付公估费,这样就有效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8、保险公估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估委托方式

1)事前委托:即在保险合同签定时,明确损失鉴定机构。

法律意义:有效避免了因双重委托所带来的法律纠纷风险。

2)事后委托:即保险标的物出险后的委托。

法律意义:提高了证据效力,避免单方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不满情绪。

10、保险公估业务的收费

根据《保险法》第49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123条,“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两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订立的委托或者聘用约定,同时应当遵循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合同法、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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